不良资产结构性收购处置业务是指公司在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前已确定了后期资产管理和处置方式,并以此确定项目主要交易结构的业务。主要包括合作收购处置、指定收购处置和受托收购处置三类。
(1)合作收购处置业务: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以公司名义收购出让方债权资产,购得债权资产后,公司作为债权资产所有人将债权资产委托投资方管理或处置,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最终在资产增值或收益达到退出条件后,按约定好的收益分配方式实施退出,债权资产按合作协议约定处理。
(2)指定收购处置业务:在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前,投资方基于对标的债权资产的调查了解,向公司书面报价并先期向公司支付保证金,公司购得指定债权资产后启动公开转让流程,投资方承诺以不低于其收购报价的出价参与公开竞价,公司将债权资产转让给最高出价方。
(3)委托收购处置业务:国有出资企业基于自身需要,或政府出于维稳、解决企业经营困难、便于开展地方经济工作、实施重大规划等各种原因,委托公司收购出让方标的债权资产,并先期向公司支付保证金,公司购得标的债权资产后,按约定价格以协议方式向其转让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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