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公司概况

    公司简介 发展历程 组织架构 战略布局 荣誉资质 股东介绍 子公司介绍 合作伙伴
  • 资讯中心

    二十大专栏 时政要闻 集团要闻 公司动态 子公司动态 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 业务介绍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 重组业务 非金不良收购重组业务 资产经营业务
  • 资产信息

    资产推介信息 资产处置公告 在拍资产 转让通知
  • 人力资源

  • 党的建设

    党建动态 清廉资管 党纪法规 团队建设 专题
  • 联系我们

    本部联系方式 子公司联系方式 信访举报
  • 首页
  • 公司概况
  • 资讯中心
  • 业务介绍
  • 资产信息
  • 人力资源
  • 党的建设
  • 联系我们
二十大专栏 时政要闻 集团要闻 公司动态 子公司动态 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31
    2022-0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二、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
    01
    2022-0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
    01
    2022-0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
    28
    2022-0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10
    2022-0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第二条   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09
    2022-0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
    20
    2022-01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十四五”时期是湖北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的关键五年,也是我省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三大任务,增强金融要素集聚和辐射能力,推动经济金融同步均衡发展,为推动我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17
    2022-01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
    14
    2022-01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
    13
    2022-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1
    2021-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19
    2021-12
  • «
  • 1
  • 2
  • 3
  • 4
  • »

湖北资管官方公众号

  • phone

    联系电话:

    027-87815595

  • fax

    传真号码:

    027-88109125

  • emall

    联系邮箱:

    hubeiamc@hubeiamc.com

  • address

    详细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30层

--友情链接--

    湖北国资委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北宏泰集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鄂ICP备19017023号 技术支持:金百瑞科技

湖北资管官方公众号

  • 联系电话:

    027-87815595

  • 传真号码:

    027-88109125

  • 联系邮箱:

    hubeiamc@hubeiamc.com

  • 详细地址:

    430071

版权所有©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鄂ICP备19017023号 技术支持:金百瑞科技